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李某甲、王某、李某乙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亓宽义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