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万喜,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石佛办事处孙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轲,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
上诉人杨某某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某诉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杨某某人民币x.00元。
二、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于2009年9月4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杨某某;如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依照人民币x.00元的赔偿标准向杨某某支付。
三、杨某某不再向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他权利,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纠纷。本案在杨某某起诉时,海兰云天洗浴中心尚未成立注册,故由杨某某代表海兰云天参与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马婵娟
代理审判员于岸峰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