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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刘某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03  当事人:   法官:王建亭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召,郑州市二七区陇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然,河南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技师学院房屋租赁部(又名郑某市高级技工学校房屋租赁部)。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上诉人袁某某、刘某某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刘某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九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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