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召,郑州市二七区陇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然,河南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技师学院房屋租赁部(又名郑某市高级技工学校房屋租赁部)。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上诉人袁某某、刘某某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刘某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九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