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晏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湖南省管理局环卫处职工。
被执行人欧某某,男,汉族,韶山市人,湖南省韶山市农机局职工。
申请执行人晏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6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2008)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8年10月6日立案执行,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某某的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x元(含逾期履行的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公开拍卖。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审判员龙俊
代理审判员陈梦群
二00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