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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白坪乡西白坪村第二村民组与登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时间:2009-09-01  当事人:   法官:徐荆川   文号:(2009)郑行再终字第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松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玉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诉登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作出(2007)登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以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的起诉。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郑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郑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过程中,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对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反映的登封市工商管理局违法占地问题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登国土资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再审人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认为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已履行其法定职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撤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荆川

审判员李艳

代理审判员杨彦浩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骆大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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