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松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玉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诉登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作出(2007)登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以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的起诉。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郑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郑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过程中,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对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反映的登封市工商管理局违法占地问题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登国土资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再审人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认为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已履行其法定职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登封市X乡X村第二村X组撤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荆川
审判员李艳
代理审判员杨彦浩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骆大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