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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撤销对其本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某,男,79岁。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撤销对其本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中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告李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李某某申请撤销对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宣告。经审理,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某某要求撤销对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景慧玲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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