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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与贵州金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4-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筑民三初字第25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筑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住怕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遮打道16-X号历山大厦X楼。

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邬贵刚,四川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理人蓝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诉被告贵州金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邬贵刚,被告金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纳公司诉称:该公司是郑秀文演唱的《上一次流泪》、《爱是…》、《如何掉眼泪》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人。2004年7月15日,其发现被告金鼎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该公司作为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从未许可被告金鼎公司以上述形式使用涉案作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的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及因本案诉讼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鼎公司当庭辩称:我们公司的确播放了原告涉案的三首歌曲,但我们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我们播放的是原告出版行的VCD碟片,我们使用的是录音录像的制品,我们在购买VCD的碟片时已支付了对应的价值。二、这种行为不可能给原告造成高达15万元的损失,且损失的计算没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华纳公司于2002年制作发行了《郑秀文爱是…炫耀精选卡拉(略)》光盘,该光盘中含有《上一次流泪》、《爱是…》、《如何掉眼泪》3首涉案MTV内容。光盘背面彩封上标注有P+(略)字样,即华纳公司录音制作者权标记和版权标记。2004年11月19日,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版权认证报告证明华纳公司是《上一次流泪》、《爱是…》、《如何掉眼泪》3首涉案MTV的著作权人。

2004年7月15日,应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申请,贵阳市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贵阳市X区X路X号金鼎公司X楼X号包房,对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力所的代理人邬贵刚通过该包房的电脑点歌系统,对郑秀文演唱的《上一次流泪》、《爱是…》、《如何掉眼泪》等MTV歌曲进行点播并对播放过程进行录像的行为进行了现场公证,记载在(2004)筑公民字第X号公证书中。金鼎公司向邬贵刚出具了金额为170元和货物销售发票1张。审理中,金鼎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被告金鼎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01年1月成立称其现有KTV包房87间,大约在2004年6月、7月左右开始播放上述3首涉案的MTV,现已停播。

2003年11月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如下证明内容,本协会各会员公司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向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良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1个月至3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亦由港币5万元至50万元不等。其后会员之间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开放映之场所使用。

原告华纳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共支出公证费等折合人民币8313。90元,在国内支持律师费3200及公证费等1050元。

上述事实,有华纳公司制作发行的光盘、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的证明、贵阳市公证处出具的证书、光盘2张、货物销售发票1张、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1张、贵州省通用票据1张、香港帐单1张、律师行证明1份、双方当事人的相关陈某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为涉案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MTV即音乐电视,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形象,依据音乐体载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境氛围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这种声、画合一的电视艺术体载充分运用光、色、构图、运动等各种造型因素,利用电子编辑、三维动画和数码编剪系统等后期技术制作手段,将电视画面造型语言的诸多元素从传统的制作规范中解脱出来,利用分解的、变形的、多层画面的拼叠组合等形式构建一个多维时空形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因此,涉案MT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华纳公司提交的其制作发行的《郑秀文爱是…炫耀精选卡拉(略)》光盘彩封上有华纳公司署名,涉案3首MTV,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证明华纳公司是涉案3首MTV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华纳公司对涉案3首MTV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含署名权等人身权和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等产权利,华纳公司的涉案3首MTV作品放映权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金鼎公司辩称涉案3首MTV内容是录音录像制品而不是作品,原告不享有著作权,所以其未侵犯原告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金鼎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华纳公司许可,以经营为目的,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涉案3首MTV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华纳公司的放映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审理中,金鼎公司已经停止播放涉案3首MTV作品,故华纳公司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应予驳回。华纳公司无证据证明因金鼎公司侵权行为造成其商誉损失且该公司侵犯的是其放映权,而放映权属财产权性质,故华纳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因华纳公司主张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金鼎公司侵权情节、程度、影响范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金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支持赔偿金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10元,由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承担5010元,由被告贵州金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贵州金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宁德黔

代理审判员朱小龙

代理审判员张可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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