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公交总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竹君、李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红振
审判员马婵娟
代理审判员张罡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齐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