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叶某某与屠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04  当事人:   法官:于国军   文号:(2009)怀洪民二初字第08号

原告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为个体工商户,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湖南省洪江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怀化市洪江电业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屠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屠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叶某某诉称,2008年4月2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依照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08年9月30日付清我的股权转让款23万元,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因此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金23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x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屠某辩称,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实,但我当时出于好心帮她的忙,实际上原告的股权先转让给我,然后我当即就转让给了其他人。原告的股权转让金应由他人来付。请求人民法院公正裁决。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并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屠某给付原告叶某某人民币23万元。具体付款期限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4日给付2万元,一年内全部付清(最后一个月的X号给付1万元)。如被告屠某违反上述付款协议。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二、原告叶某某自愿放弃股金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20元,由被告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国军

审判员汪传仑

审判员刘志刚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姚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