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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南某某,河南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田某某,河南某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0年5月8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红

代理审判员朱海宇

代理审判员李瑞坤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鲁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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