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南某某,河南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田某某,河南某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0年5月8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红
代理审判员朱海宇
代理审判员李瑞坤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鲁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