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修武县永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10  当事人:   法官:闫春林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君山,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武县永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经理。

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修武县永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纠纷一案,马某某于2008年9月1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8)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08)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何云霞

审判员柳涛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焦丽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