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君山,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武县永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经理。
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修武县永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纠纷一案,马某某于2008年9月1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8)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08)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何云霞
审判员柳涛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