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芷江原种猪扩繁场,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七里桥,机构代码证号:x-8。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家迎,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资格证号:湘司律证字第X号。
上诉人刘某某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对一审判决认可为由,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愿按一审判决履行权利义务,其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荣
审判员王文利
审判员舒卫平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