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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易某甲妨害公务一案
时间:2009-02-24  当事人:   法官:彭运林   文号:(2009)攸法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8月15日因犯招摇撞骗罪、寻衅滋事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7月29日被减刑释放。2008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0日(2008年10月16日至2008年10月26日),同年10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某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6日,被告人易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攸县公安局酒埠江交警三中队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司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易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易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作了供认,但辩称,公安执法人员先对其进行了殴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6日,攸县公安局酒埠江交警三中队民警廖某某、易某湘身着警察制服,与酒埠江派出所、酒埠江交管站的工作人员,在酒埠江镇派出所门口公路上,进行摩托车整治工作。上午9时许,被告人易某甲骑一辆无牌照摩托车经过,被民警易某湘、郭某等人拦住接受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易某甲行驶证已过期且未交养路费等费用,因此依法作出暂扣摩托车待查的决定。但被告人易某甲不予配合,强行阻止两执法民警依法扣车,并与两位民警发生争执。民警廖某某发现情况后,上前劝解易某甲到派出所值班室进行教育,但被告人易某甲再次阻止执法民警扣车,民警廖某某对其进行劝阻,易某甲趁机往廖某上臂咬了一口。经法医鉴定,廖某某的伤情系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证人易某传、易某乙、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现场、伤情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明,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甲提出“公安执法人员先对其进行了殴打”的辩解,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运林

人民陪审员朱文凯

人民陪审员汤学寅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董南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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