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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潘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位于(略)大林镇X村大潘某北丁字路口往北的南北路两边自己责任田里的杨树164棵,经鉴定材积为10.7674立方。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人付××、涂××、潘××、潘××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略)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之下,私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略)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蓉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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