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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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建国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