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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喻某某,女,31岁。

被告潘某,男,32岁。

原告喻某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二000年四月五日在潢川县X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我们就开始产生矛盾。结婚十一年在一起共同生活还不到三年,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潘某离婚;婚生二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家庭财产各半。

被告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喻某某与被告潘某于二000年四月五日在潢川县X乡民政所登记结婚。二00一年二月十八日(农历)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潘某×,二00七年十月十四日(农历)生育一女,取名潘某×。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与被告潘某系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喻某某未提出婚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及证据,其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喻某某与被告潘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苗勇

审判员李顺国

人民陪审员苗志友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邬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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