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剑英,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国章,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交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云正,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交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剑英,上诉人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国章,被上诉人河南交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云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童铸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