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32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华伟,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某伙同张赵龙、孙亚超、张赛非(均已判决)四人经预谋后持刀到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西50米的白天鹅美容会所伺机进行抢劫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赵龙、孙亚超、张赛非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09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倩倩
代理审判员王松洋
代理审判员贾伟娜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朱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