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X,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26日被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开封县X乡X村日月网吧上网时,盗窃该网吧网管李X的白色步步高手机一部,价值1791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X的陈述,有证人王XX的证言,有价格鉴定书为证,被告人张某当庭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