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5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1日被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宗某因超车与被害人王XX发生争执,二人在王明垒去刘店的路口进行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宗某用铁锨把将王XX的胳膊打伤,经法医鉴定,王XX的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宗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有被告人宗某的供述,有证人田XX、陈XX、宗XX、高XX、王XX的证言,有法医鉴定为证。被告人宗某当庭供认不讳。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x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