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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澍霖现代企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蓝澍霖现代企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新起点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孔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赛戈公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x泰恩河畔纽卡斯尔本顿公园路赛戈大厦。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罗宾逊,公司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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