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蓝澍霖现代企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新起点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孔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赛戈公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x泰恩河畔纽卡斯尔本顿公园路赛戈大厦。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罗宾逊,公司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