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现住本市鼓楼区X街建委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号,身份号码x。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现住本市鼓楼区X街建委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号,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艾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艾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本人住所地在本市金明区,该案应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艾某某住所地在(略),其经常居住地在本市鼓楼区X街建委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号。
本院认为,被告艾某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院管辖,被告艾某某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艾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孔德亮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