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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艾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现住本市鼓楼区X街建委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号,身份号码x。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现住本市鼓楼区X街建委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号,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艾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艾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本人住所地在本市金明区,该案应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艾某某住所地在(略),其经常居住地在本市鼓楼区X街建委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号。

本院认为,被告艾某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院管辖,被告艾某某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艾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孔德亮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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