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8月任河南省唐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副科级干部,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河南省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成某,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8)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马某某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李某娥
审判员王振伟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