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a,男,汉族。
被告许a,女,汉族。
原告李a与被告许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远征独任审判,于200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a、被告许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a诉称,被告以结婚为由而购房,自2002年3月15日至2002年5月10日先后向原告借人民币67,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承诺自办的工程公司款收回后即返还。之后,原告多次催付都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或以该房折价返还。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称被告已归还了12,000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
被告许a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暂时无力偿还,要求分期支付。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全部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但应给予被告一定的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归还原告李a借款人民币55,000元。
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被告负担2,160元,由原告负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