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和一宝庆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市委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和一宝庆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人事部副经理,住(略)。
被申请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人湖南和一宝庆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湖南和一宝庆山庄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申请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湖南和一宝庆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为邓某某补缴2006年8月至2009年3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的部分;
二、由湖南和一宝庆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邓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南和一宝庆山庄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铁英
审判员彭莎娜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柳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