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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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