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又名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7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范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其住(略)。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孙某某在负责范县XX乡二孩生育证的材料审查申报工作时,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在没有调查人对申请二孩生育证调查核实的情况下,擅自代替调查人在“申请生育调查报告”及“调查情况报告”上签署“经调查申报情况属实”的意见及调查人姓名,致使不符合申报二孩生育证条件的陈XX等三十七人违法获取了二孩生育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人李XX、刘XX、范XX、王XX、陈XX、杨XX、王XX等人的证言;工作日志、被告人的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期间,超越职权,违法(略)理事项,未对真实性进行调查,以包村干部的名义代签了调查报告,造成37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了二孩生育证,并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略)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略)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石宝文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