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甲,男,1971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晓文,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能源工业族,农民,住(略)。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某甲,男,1971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云,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戴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因与被上诉人戴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09)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戴某甲一次性支付人币600元给戴某丁;
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2010)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由戴某丁支付戴某甲人民币420元,戴某甲予以放弃;
三、戴某丁放弃对杜某乙、杜某丙的权利主张;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由戴某丁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戴某甲负担。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某梅
审判员彭莎娜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柳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