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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戴某甲、杜某乙、杜某丙与被上诉人戴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甲,男,1971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晓文,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能源工业族,农民,住(略)。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某甲,男,1971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云,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戴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因与被上诉人戴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09)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戴某甲一次性支付人币600元给戴某丁;

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2010)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由戴某丁支付戴某甲人民币420元,戴某甲予以放弃;

三、戴某丁放弃对杜某乙、杜某丙的权利主张;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由戴某丁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戴某甲负担。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某梅

审判员彭莎娜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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