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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赵某某,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辽x号客车车主。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道X号-300.

委托代理人:鲁杰,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辽x号车主。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钱某某,男,1956年11月X号出生,汉族,系苏x司机。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X镇X村圩学X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0日,被告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x号丰田牌轿车与被告钱某某驾驶的苏x号桑塔纳牌轿车相撞,二车相撞后,钱某某所驾车又与由耿展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辽x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赵某某与钱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司机耿展无责任。钱某某所驾驶的苏x号桑塔纳牌轿车的所有人为钱某明。原告修车费x元、停车费10元、鉴定费710元。钱某某修车费6545元,赵某某修车费1365元。事后,被告钱某某已经赔偿原告8000元,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2010年6月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乙经济损失8000元;

二、被告赵某某于2010年6月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钱某某经济损失26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被告钱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灵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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