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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菊诉钱迅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a,男,汉族。

原告唐a与被告钱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远征独任审判,于200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a、被告钱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a诉称,2003年5月14日,被告称家中急需用钱,向原告借人民币x元整,借期七个月,到2003年12月归还,如期不还有本人房子抵押。为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给原告。然而,被告至今未还,故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全部借款。

被告钱迅辩称,该借条是受原告逼迫所写的,且该借款系赌资。

经审理查明,被告钱a于2003年5月14日向原告唐a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称,本人钱a因家中急需用钱,特向闵行区X镇某队x号唐a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期柒个月,到2003年底12月归还,如期不还,用本人房子抵押。之后原告多次催讨,然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1份及本院庭审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计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1份所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条系受原告逼迫所写,且为赌资,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唐a借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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