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XX,男,原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钱XX,女,原告员工。
被告魏XX,男。
案由:其他劳动争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魏XX的其他劳动争议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一次性支付被告魏XX人民币1,1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