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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东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钢英汽车运输合作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上海东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维鸿,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钢英汽车运输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璇,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大荣,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钢英汽车运输合作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钢英汽车运输合作公司确认向原告上海东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0,000元以最终和全面解决本案的纠纷;上述款项分三期支付,被告于2010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000元,于2010年7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000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00元;

二、如被告上海钢英汽车运输合作公司未能按照上述付款期间、付款金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按照诉请金额人民币245,105元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7元,因调解减半计人民币2,488.5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244.25元,被告承担人民币1,244.25元;

四、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9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谢徵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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