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益昌船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雨佳,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益昌船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以其与被告就涉案争议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及处理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益昌船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006元,由原告上海益昌船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琼
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