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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长江文艺出版社等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11  当事人:   法官:普翔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5233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浪漫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略),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甲X号西引力小区A3-X室。

委托代理人赵俊刚,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街X号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长江文艺出版社编辑,住(略)-X号。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X号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简称长江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卓越公司)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俊刚,长江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卓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某诉称:我与王某(笔名沧月)于2005年6月25日签订了《图书代理出版协议书》(简称《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我取得了《镜•破军》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独家发行权。此后,2005年10月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了《镜•破军》的图书。我与王某的《协议书》于2008年7月3日解除,但合同解除之前的图书专有出版权仍归我享有。长江出版社未经我的许可,在其2006年1月出版的《2005年中国武侠文学精选》中部分内容与我享有专有出版权的《镜•破军》相同,侵犯了我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卓越公司销售了上述长江出版社侵权的《幻天逍遥录》图书。我认为,长江出版社和卓越公司共同侵犯了我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长江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2005年中国武侠文学精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卓越公司停止销售《幻天逍遥录》并同长江出版社承担2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长江出版社辩称:我社出版的《2005年中国武侠文学精选》与编选者郑保纯签有出版合同。郑保纯作为杂志《今古传奇武侠版》的主编其节选了《今古传奇武侠版》2005年5月刊的长篇小说《破军》的部分内容。我社同时还取得了《破军》作者王某的书面授权书。我社节选的内容来自于杂志《今古传奇武侠版》,而非孙某某所称的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镜•破军》。孙某某获得的是专有出版权,而我社获得的是作品内容的选编权,根本不存在侵权可能。综上,我方认为孙某某对我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卓越公司辩称:我公司和长江出版社签有《图书采购合同》,从长江出版社购入《2005年中国武侠文学精选》一书。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我公司销售的图书具有合法来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我公司目前已经停止了涉案图书的销售。综上,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孙某某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5日,孙某某和王某(笔名“沧月”)签定了一份《图书代理出版协议书》,约定有:王某授予孙某某以中文简体本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镜》系列作品的权利;作品的出版物一经出版,孙某某在无违反协议的情况下,王某不得将其作品的中文简体著作权再授予其他个人或组织;合同有效期是自签定之日起的4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王某不得将上述作品的简体中文图书出版权交予第三方。

2005年9月5日,孙某某任职经理的北京浪漫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不收取稿酬并向世界知识出版社支付x元出版费用的形式授权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镜•破军》一书。2005年10月,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了《镜•破军》一书,字数为200千字,定价为20元,署名作者是“沧月”。世界知识出版社于2008年9月16日出具了《声明》,该声明的主要内容为:2005年至2006年,孙某某作为沧月《镜》系列图书的授权代理人,在世界知识出版社先后出版了《镜•破军》等图书。双方事先约定,所有版税由孙某某负责支付,世界知识出版社不再单独支付。孙某某拥有作者给其授权书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因此而起的纠纷由孙某某负责解决,与世界知识出版社无关。

2005年5月,王某出具一份授权书,同意将发表于2005年5月《今古传奇武侠版》杂志中的《破军》一文的部分内容节选入长江出版社出版郑保纯主编的《2005年中国武侠文学精选》。2005年11月,长江出版社与郑保纯签定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长江出版社出版郑保纯主编的《2005年中国武侠文学精选》一书。2006年1月,长江出版社出版了《2005年中国武侠文学精选》一书。《2005年中国武侠文学精选》系对2005年中国大陆地区发表的武侠作品进行了介绍,选编入11个短篇小说和节选了9个长篇小说。《2005年中国武侠文学精选》长篇小说部分节选了发表于2005年5月《今古传奇武侠版》杂志作品《破军》中的13千字,并表明了出处和作者名称。此13千字与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镜•破军》的194页-213页内容基本相同,文字表述略有差异。

2008年3月,卓越公司从长江出版社购入了《幻天逍遥录》并对外销售。2008年11月,孙某某从卓越公司以23.8元的单价购买了长江出版社出版的《2005年中国武侠文学精选》一册。

另查,孙某某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2005年6月25日的《图书代理出版协议书》、2005年11月3日的《图书出版合同》、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镜•破军》一书、世界知识出版社证明、长江出版社出版的《2005年中国武侠文学精选》一书、卓越公司的销售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某与孙某某签订的《图书代理出版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据该协议的约定以及《镜•破军》一书的出版单位世界知识出版社的声明,孙某某享有《镜•破军》一书“在中国大陆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权利。

本案中,长江出版社出版《2005年中国武侠文学精选》的目的是介绍2005年中国大陆地区武侠小说,长篇小说部分仅是少量节选原著内容。这种使用方式符合著作权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方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长江出版社在《2005年中国武侠文学精选》中指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长江出版社节选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此外,2005年5月被节选作品的作者王某已经作出书面授权,同意了长江出版社的节选。授权时间是在2005年6月王某给予孙某某专有出版权利之前。现在孙某某以在后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受侵害为由起诉长江出版社合理使用的行为,本院不予支持。在本院确定长江出版社没有侵权的前提下,孙某某对卓越公司的起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王某萍

人民陪审员冯俊平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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