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某等抢劫一案
时间:2009-06-28  当事人:   法官:杨维臣   文号:(2009)博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又名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3月18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告人寇某某,又名寇某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曾因盗窃于1991年8月23日被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1996年1月11日假释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3月2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包庇于2009年3月2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寇某某犯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毋乃彪、代检察员曹金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李某某,被告人寇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9日晚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寇某某预谋后携带胶带、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博爱县,在博爱县城新世纪生活广场附近以租车为名乘坐博爱县X街李XX的蓝色“奥拓”牌出租车前往博爱县X乡X村。当车行至博爱县X乡青天河旅游公路丹河电厂东边时,二被告人用绳子、胶带将李XX捆绑住,抢走现金85元及天时达牌手机一部后,将李XX扔到路边的山沟里。后二人驾驶抢来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当行至焦作市丹河电厂西边时,因被抢出租车机械故障不能行使,二被告人弃车逃跑。经价格鉴定部门鉴定:被抢的天时达牌手机估价为200元,被抢的“奥拓”牌出租车估价为x元。

被告人寇某某抢劫作案后,逃至山西省长治市张某某打工处,被告人寇某某将抢劫出租车一事告诉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仍为寇某某介绍工作、提供资金,为被告人寇某某隐藏提供条件。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寇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抢奥拓牌出租车和天时达牌手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李某会。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王XX、郭XX等人证言,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博爱县公安局手印鉴定书,公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所用工具绳子、胶带的照片,退赃笔录,淅川县人民法院(1991)淅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新乡监狱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寇某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寇某某有犯罪行为,而仍为其介绍工作,提供资金、隐蔽住所,帮助寇某某逃避法律追究,已构成窝藏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寇某某犯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寇某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寇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寇某某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寇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寇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2010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维臣

审判员魏贺

审判员聂荣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瑞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