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艾迪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X号B座新世界中心北办公楼X-X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齐晓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某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互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技术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业务员,住(略)。
被告河南磐石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业务员,住(略)。
原告北京艾迪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艾迪公司)诉被告北京互易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互易公司)、被告河南磐石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磐石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艾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晓峰、于某富,互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陆某某,磐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迪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一家出国留学服务机构,是搜狐留学频道和中青在线留学频道的合作伙伴。我公司对《英国留学十大经典必游景点》等12篇文章享有著作权。2008年1月,我公司发现互易公司和磐石公司经营的“533出国留学网”未经许可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12篇文章,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2008年3月,我公司通知互易公司停止侵权,但其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磐石公司作为侵权网站的负责人与互易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互易公司和磐石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9508元,赔偿诉讼支出合理费用405元、在《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上以及新浪网、中华网和搜狐网上公开赔礼道歉。
互易公司辩称:艾迪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不是其创作的,其无权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我方不同意艾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磐石公司辩称:涉案网站x.com的域名是我公司注册的,但是在2007年我公司已经将该域名转让给互易公司。只是网站的备案信息还是我公司的。综上,我方不同意艾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4日,登录艾迪公司所有的“艾迪网”(网址www.x.com),在该网站上发布有:1、《英国留学十大经典必游景点》;2、《2008留学加拿大最新政策发布会》;3、《媒体专访:专家解读美国奖学金申请》;4、《留澳顾问》;5、《英国高级顾问》;6、《加拿大资深咨询顾问》;7、《澳大利亚资深咨询顾问》;8、《建筑专业生留澳路在何方》;9、《移民澳洲最快捷课程!只需24周!》;10、《留学澳洲最易就业专业:教育学》;11、《会计专业的申请形式及相关专业的横向比较》;12、《科廷注册护士专升本课程热招》。上述12篇文章中包含如下内容:序号1的文章中第一段有“您是否做好准备玩遍英国伦敦的著名旅游景点,丰富自己的留学生活,那么艾迪国际的编辑为您精心准备了‘英国留学十大经典必游景点’”;序号2的文章中有“加拿大教育中心(CEC)联合艾迪国际特别推出了‘2008留学加拿大最新政策发布会’”;序号3的文章中有“中青在线留学频道邀请到了艾迪国际留学机构”;序号4至序号12的文章尾部均有艾迪国际公司网站的电子邮箱地址。上述12篇文章合计17千字。
依据网站信息备案登记记载,“533出国留学网”(网址为www.x.com)的主办者是磐石公司。“533出国留学网”网站由互易公司实际经营,该网站的文字和图片等内容均由互易公司提供。2008年1月4日,登录“533出国留学网”在该网站上有与涉案艾迪公司主张权利的12篇文章相同内容的作品发布。对“533出国留学网”存在的上述内容,艾迪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另查,艾迪公司为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600元、律师费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艾迪公司的“艾迪网”上发表的涉案12篇文章内容均包含艾迪公司的信息,文章内容也描述了艾迪公司经营的业务,此12篇文章没有其他署名,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对于某12篇文章艾迪公司享有著作权。互易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全部抄袭了上述12篇文章,甚至将文章中记载的艾迪公司信息一并抄袭,互易公司既不能证明该12篇文章另有其他权利人,也不能证明其发布此12篇文章具有合法来源,故其行为构成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互易公司没有给艾迪公司作品署名的行为还侵犯了艾迪公司的署名权,其还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互易公司实际经营“533出国留学网”并提供网站的内容,因此对出现在“533出国留学网”上的侵权行为,应当由互易公司独自来承担。对于某迪公司对磐石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某偿数额,艾迪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充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按照涉案作品的创作难易度、国家相关稿酬规定、侵权使用的形式、互易公司主观的过错等因素酌定赔偿额。合理费用部分,属于某案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互易广告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北京艾迪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十二篇文章;
二、北京互易广告有限公司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浪网(www.x.com)的留学栏目首页上向北京艾迪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保持七天(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互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二、北京互易广告有限公司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艾迪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一百元。
三、北京互易广告有限公司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艾迪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讼合理费用一千二百元;
四、驳回北京艾迪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北京互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王德正
人民陪审员李凤雨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