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女。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部。
投资人阮XX。
委托代理人达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其他劳动争议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诉被告上海XX部其他劳动争议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部应于2010年5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陆XX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上海XX部应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向上海市徐汇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原告陆XX补缴2000年4月至2001年1月之社会保险费共计2,692.5元(含原告陆XX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计555元);
三、原告陆XX应于2010年6月10日之前将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计555元支付给被告上海XX部;
四、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五、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