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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女,196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邹泽任,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袁光胜,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资兴市唐洞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资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陈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某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资兴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办理房产“三证”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陈某某在2010年8月20日前办理并交付给原告曹某某东江枫林街一栋X平方米第X号门面及12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三证”,办理“三证”的一切费用由被告陈某某全部承担,原告曹某某不承担任何办理“三证”的费用;

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曹某某和被告陈某某各负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某雄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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