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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良好夫妻感情,被告不务正业,经常打骂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但在本院对原、被告调解时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虽产生一些矛盾,被告愿改正缺点,与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月20日双方在荥阳市X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4月1日婚生一女孩马某,2001年4月2槿簧幸⒛砗腾f。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子女,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期间虽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克服各自不足,多为家庭和孩子着想,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建伟

审判员侯延晖

审判员刘拴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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