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1973年出生。
被告资兴市X镇帽子岭二矿。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矿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资兴市X镇帽子岭二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