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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岳阳市通衢兴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X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X路皇姑塘。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岳阳市X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岳阳市X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之间系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泌阳县,泌阳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岳阳市X路公司下属的焦桐高速公路泌阳段工程NO.1项目经理部系在泌阳县X乡施工期间租赁被上诉人杨某某的挖掘机,本案合同履行地系在泌阳县境内,泌阳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应当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万广玉

代理审判员付云峰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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