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蓉,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建房合同,在按合同约定应付工程款65%而实际已付80%的情况下,被告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自2010年3月9日至今一直不施工,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为原告建房主体完工时间为2010年3月8日,2010年3月13日原告按合同约定付足了工程款的65%,共计x元。2010年4月9日原告又支付被告2000元,2010年5月6日支付被告2000元,共计x元。2010年5月9日,被告称不再给原告继续施工。原告无奈先后另找了六个工程队,其中五个工程队不愿意接已经施工一半的工程,一个工程队要价粉墙按建房总面积每平方米60元左右,即总款项的63%,房顶、二层上面的楼梯间、墙后散水等其他的工程另外结算,中间差价在x元左右。故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被告不履行合同,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x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建房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建设房屋的主体工程包给被告负责施工,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工程内容为被告按照设计图纸或原告提出的要求承建,原告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向外墙贴瓷砖、后向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做好防渗处理;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95元,建筑面积按每层外墙计算;付款方式为工程结算按国家规定标准的实际建筑物面积计算,原告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元计结算给被告,地基砌成完工由原告付给被告工程款5000元、一层主体完工由原告再付被告3000元、二层主体完工原告再付被告65%、室内外粉刷完工付款95唷钣诳咳げ坦岢槭昭鲜窈蟾咳岵憬端旮ね磺樾灰揭绞萘⒃弧姹礁鞣锤恢菀剿┓智ぃ坦岢槭昭鲜窈幔褰で坦畛罂院凶招怪V酢ち沙谒自郊┓γ┐智埃酢魍何\”在乙方签名处签字。现该房屋主体工程已完工。原告已支付被告工程款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