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世录,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男,汉族。
上诉人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世录,被上诉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王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