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华润赛力士达玉米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事达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华润赛力士达玉米工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荣,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吉林正望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望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荣新,吉林北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被告)吉安生化玉米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华润赛力士达玉米工业有限公司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润赛力士达玉米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荣,吉林正望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荣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吉安生化玉米工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50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赛力事达公司。
审判长张忠辉
代理审判员王某星
代理审判员郑智强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