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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广东省广州市骏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时间:2008-10-07  当事人:   法官:廖高飞   文号:(2008)邵中民一终字第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克文,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南伏龙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广州市骏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镇江昌国贸大厦二栋X楼。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广东省广州市骏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克文与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平到庭参加诉讼,广东省广州市骏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陈某某与王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审判决由陈某某赔偿王某某的经济损失费x.74元,二审期间王某某自愿放弃5215.74元,另扣减陈某某已经支付的3.35万元,余款3.7万元,由陈某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王某某;

二、王某某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双方另行解决;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本案一审诉讼费1500元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560元依法减半收取28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廖高飞

代理审判员刘子腾

代理审判员朱一泓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中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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