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某,又名欧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苋硎罄溃ㄒ煞笥猩迸煸⒅谰味笕猩泶槔鞘奔钤喞U担任庭审记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李某茂、李某茂双方各自抚养一个,抚养费用各自承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正月经被告的叔叔介绍认识,1996年5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李某茂,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李某茂。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现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及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欧某某提出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李某某同意,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茂、李某茂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成年,由原告欧某某给付被告李某某小孩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劲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