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妨害公务2008年8月2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立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6日19时50分,封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大队大队长李X带领工作人员裴XX、赵XX到居厢乡X村查处被告人刘某某的黑网吧并暂扣主机时发生口角,刘某某用拳头将李X左眼打伤,致使执法工作无法进行。经法医鉴定,李X左眼损伤属轻微伤。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裴XX、赵XX、刘XX证言,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封丘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要求法庭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6日19时50分,封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大队大队长李X带领工作人员裴XX、赵XX到居厢乡X村查处被告人刘某某的黑网吧时,在执行公务暂扣网吧主机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刘某某用拳头将李X左眼打伤,致使执法工作无法进行。经法医鉴定,李X左眼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的身份证明;
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现场情况;
封丘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结论,李X左眼损伤属轻微伤;
证人裴XX、赵XX证实了其和李X一起到居厢乡X村刘某某的网吧检查时,在执行公务暂扣网吧主机时,刘某某照李X脸上打了一拳的事实;
证人刘XX证实了工商所长和另外两个人到其家检查网吧,在暂扣主机时,刘某某用手照李X脸上打了一下的事实;
被害人李X陈述了其和裴XX、赵XX到居厢乡X村刘某某家查处网吧时,被刘某某打伤的事情经过;
被告人刘某某庭审中供述了在李X等人到其家检查时,其用拳将李X打伤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一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信。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玉霞
审判员冯立军
审判员张清松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王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