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3月9日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8年1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在自己住处利用“六合彩”招引他人赌博,为地下“六合彩”写单。经查实,自第19期至28期,彭某某共为地下“六合彩”写单、收受投注达十期。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证人高××、谢××、熊××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六合彩码单记录本,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招引他人赌博,收受投注十期,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唐子茹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欧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