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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时间:2009-05-13  当事人:   法官:张雪松   文号:(2009)高民终字第1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X号喜年中心A座1801—1805、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军,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一帆,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广场X号地(理想国际大厦X层1007—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冰青,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禾兴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X号火星仪器仪表产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骆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迪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亿世界电子市场X层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

上诉人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蓝魔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蓝魔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蓝魔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万七千八百元,由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禾兴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五万九千元(已交纳),由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迪思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八千八百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二十五元,由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ΟΟ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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