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X号喜年中心A座1801—1805、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军,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一帆,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广场X号地(理想国际大厦X层1007—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冰青,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禾兴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X号火星仪器仪表产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骆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迪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亿世界电子市场X层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
上诉人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蓝魔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蓝魔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蓝魔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万七千八百元,由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禾兴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五万九千元(已交纳),由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迪思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八千八百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二十五元,由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ΟΟ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