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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求助,急急急。我于2017年11月15日租的单间,合同签了一年。2017.11月15日一次性缴了三个月房租,一个月押金。2018年2月1日缴3.4.5月房租。现如今因个人原因不想再继续租下去了,2018年4月15日跟房东说不租了,房东提前一个月叫我搬走,我要5月15日才到期。房东说按合同办事,想请问下这合同合法吗?合同有条规定是这样写的:租房合同里第五条支付方式:押一付三。租金支付时间:第二次付款时间2018.1.15日,第三次付款时间2018.4.15日,以此类推。(注: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季度房租,提前一个月房租必须充抵为最后一次的房租)合同上是这样写的,备注那条合理吗?
提问时间:202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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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求助,急急急。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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